试用期不缴社保——员工索赔被迫解除补偿金

企业以「试用期通过后再缴」为由不缴社保,员工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获仲裁支持。

案情:某互联网公司对新入职员工统一约定三个月试用期,期间不缴纳社保,转正后补缴。员工李某试用期第二个月提出离职,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裁审观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试用期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必须依法缴纳社保。该公司做法违法,支持李某的解除请求及经济补偿。

风险提示:① 试用期不缴社保是极高风险操作,一告一个准;② 员工可据此主张被迫解除并要求 N 个月经济补偿;③ 部分地区还将面临行政处罚和信用扣分。

防控建议:入职即缴、试用期不歧视,是合规底线。委托人事托管服务可实现自动增员,杜绝漏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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