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制造企业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辞退员工李某,但未提前通知工会、未举证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亦未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李某申请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裁审观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具备法定事由并履行法定程序。本案中企业解除依据不足、程序缺失,被认定为违法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2N)支付赔偿金。
计算口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违法解除在此基础上乘以二。
防控建议:解除前充分取证、履行通知工会与协商程序;优先采用协商解除(N+协商补偿)降低争议;必要时借助专业法务评估解除合法性与赔偿测算。